主要合作伙伴和附属机构条款和条件

0 生态系统 — 条款、政策和协议

这些法律文件的权威版本是英文。如果翻译不同,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0生态系统

主要合作伙伴和附属机构条款和条件

0生态系统

第 3 条 – 资格和注册

3.1 资格

要参与 0 合作伙伴或附属计划,申请人必须满足 1 规定的所有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

  • 年满十八 (18) 岁或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定成年年龄;

b.具有签订有约束力的合同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

  • 提供准确、完整、可验证的注册信息;
  • 维护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付款帐户;
  • 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许可要求、纳税义务和专业标准;
  • 成功完成 0 要求的任何身份验证、了解你的客户 (2)、反洗钱 (11)、制裁筛查或业务验证程序;
  • 不受会严重影响参与该计划的制裁、贸易限制、破产程序、刑事禁令或监管取消资格的约束。

如果批准会使平台、其用户或其商业合作伙伴面临法律、监管、财务、网络安全、声誉或运营风险,0保留自行决定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

3.2 业务验证

如果申请人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0 可能会要求:

  • 公司注册证书;
  • 商业登记号码;
  • 0 注册号(如适用);
  • 纳税识别号;
  • 注册办公地址;
  • 董事身份证明;
  • 最终受益所有人(UBO)信息;
  • 法律要求的专业执照或认证;
  • 保险证明;
  • 银行账户验证;
  • 合规声明。

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批准。

3.3 尽职调查

0 可以在批准前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包括

验证:

  • 公司记录;
  • 监管合规性;
  • 诉讼历史;
  • 破产记录;
  • 制裁名单;
  • 反欺诈数据库;
  • 网络安全态势;
  • 网上声誉;
  • 之前的市场行为。

批准该计划并不构成 0 的认证或认可。

3.4 验收

参与仅在以下情况后生效:

  • 经0批准;
  • 接受这些条款;
  • 完成入职;
  • 接受适用的附表;
  • 验证成功。

第 4 条 – 合作伙伴类别

0 运营着一个多层商业生态系统。

每个经批准的组织应被分配一个或多个合作伙伴类别。

类别的分配并不产生排他性。

4.1 推荐合作伙伴

推荐合作伙伴向 0 介绍潜在客户,但不协商合同或提供实施服务。

推荐合作伙伴可能会根据附表 T 收取推荐佣金。

4.2 附属合作伙伴

会员使用经批准的数字营销渠道、推荐链接、二维码、横幅、活动、宣传材料或社交媒体来推广 0。

附属公司无权代表0谈判合同。

4.3 渠道合作伙伴

渠道合作伙伴在批准的区域内积极营销和销售0服务。

渠道合作伙伴可以:

  • 识别客户;
  • 协助入职;
  • 协调实施;
  • 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一线支持。

4.4 技术合作伙伴

技术合作伙伴将软件解决方案与0生态系统集成。

示例包括:

  • 0 提供商;
  • 0 提供商;
  • 智能锁企业;
  • 会计软件;
  • 0 提供商;
  •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 支付网关;
  • 0 提供商;
  • 日历平台。

技术合作伙伴必须遵守:

  • 0 条款;
  • 安全标准;
  • 技术整合时间表;
  • 0 治理框架;
  • 信息安全政策。

4.5 物业管理合作伙伴

物业管理合作伙伴利用该平台来管理:

  • 度假屋;
  • 酒店式公寓;
  • 短期租金;
  • 商业建筑;
  • 住宅投资组合;
  • 接待业务。

这些合作伙伴可能会根据附表 C 获得专门的 0% 定价。

4.6 市场供应商合作伙伴

市场供应商通过该平台提供服务,包括:

  • 打扫;
  • 洗衣店;
  • 检查;
  • 维护;
  • 锁匠服务;
  • 害虫防治;
  • 管道;
  • 电力工程;
  • 园艺;
  • 摄影;
  • 库存管理;
  • 礼宾服务。

其他操作要求包含在供应商协议中。

4.7 战略合作伙伴

战略合作伙伴与0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 国际扩张;
  • 技术创新;
  • 企业销售;
  • 商业联盟;
  • 政府项目;
  • 机构伙伴关系。

商业条款受单独的战略协议管辖。

4.8 特许经营合作伙伴

如果0以特许经营模式运营,特许经营合作伙伴应签署单独的特许经营协议。

这些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予特许经营权。

第 5 条 – 任命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0 授予合作伙伴有限的、可撤销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许可,以根据指定的合作伙伴类别推广、营销、推荐、分发、集成或使用1 服务。

这次约会:

  • 是非排他性的;
  • 不造成领土垄断;
  • 可能会被暂停;
  • 可能会被终止;
  • 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进行修改。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0指定其他合作伙伴或维持任何最低业务量。

第 6 条 – 双方关系

双方承认:

  • 任何一方都不是另一方的雇员;
  • 不存在代理关系;
  • 不存在合伙关系;
  • 不存在合资企业;
  • 不存在信托关系。

任何一方均不得另行表示。

合作伙伴无权:

  • 绑定0;
  • 签订0合同;
  • 改变定价;
  • 修改政策;
  • 提供法律承诺;
  • 创建保证;
  • 解决纠纷;
  • 代表0承担负债。

第 7 条 – 领土

合作伙伴只能在 0 批准的地区内开展业务。

领土可能包括:

  • 全世界;
  • 欧陆式;
  • 区域性;
  • 国家的;
  • 状态;
  • 城市;
  • 专属项目区域。

0 保留在任何地区任命其他合作伙伴的不受限制的权利,除非单独的书面排他性协议另有明确规定。

第 8 条 – 合作伙伴的责任

各合作伙伴应:

  • 诚实、专业地行事;
  • 保护0的声誉;
  • 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 保持准确的记录;
  • 仅使用经批准的营销材料;
  • 保护机密信息;
  • 保护客户数据;
  • 立即报告涉嫌欺诈行为;
  • 维持足够的网络安全措施;
  • 配合合规调查;
  • 避免误导性广告;
  • 避免对 0 服务作出虚假声明;
  • 避免不正当竞争;
  • 遵守消费者保护法;
  • 遵守 0 和适用的隐私法规;
  • 遵守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
  • 必要时维持适当的保险;
  • 确保员工、承包商和代表遵守本协议。

合作伙伴对其员工、分包商、顾问、代理人和代表的行为和不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 9 条 – 禁止的活动

合作伙伴和关联公司不得:

  • 冒充0或任何1员工;
  • 创建虚假客户帐户;
  • 产生欺诈性推荐;
  • 操纵 cookie 或推荐跟踪;
  • 参与点击欺诈;
  • 未经书面同意竞拍限制商标;
  • 垃圾邮件或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通信;
  • 使用恶意软件、间谍软件、机器人程序或自动推荐系统;
  • 除非明确授权,否则提交自我推荐;
  • 使用欺骗性广告;
  • 歪曲服务能力;
  • 干扰平台;
  • 逆向工程专有软件;
  • 侵犯知识产权;
  • 违反制裁或出口管制法律;
  • 为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提供便利;
  • 从事歧视或非法行为;
  • 以误导的方式使用 0 生成的内容;
  • 损害0的声誉或商誉。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重大违约,并可能导致立即暂停或终止、没收未付佣金、采取法律行动和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三部分 – 商业条款

第 10 条 – 佣金计划

10.1 一般原则

0 实施基于绩效的合作伙伴和附属公司薪酬计划。仅对满足本协议和适用佣金表要求的合格交易支付佣金。

除非经0书面明确批准,否则不保证任何佣金。

合作伙伴承认,参与本计划并不产生任何最低收入、最低客户推荐、最低销售额或最低佣金的权利。

10.2 佣金类别

根据合作伙伴分类,可能需要支付以下方面的佣金:

  • 0 订阅销售;
  • 市场服务预订;
  • 物业管理订阅;
  • 供应商入职;
  • 专业服务;
  • 企业合同;
  • 技术整合;
  • 0 实施项目;
  • 0 服务;
  • 高级市场会员资格;
  • 培训计划;
  • 白标解决方案;
  • 特许经营发展;
  • 战略伙伴关系;
  • 其他用0指定的产品。

10.3 佣金表

适用的佣金率应在附表 T 中公布。

0 保留以下权利:

  • 引入新的佣金类别;
  • 撤销佣金类别;
  • 修改佣金百分比;
  • 推出促销激励措施;
  • 制定针对特定国家的委员会计划。

变更不会影响修订生效日期之前已赚取的佣金。

10.4 佣金资格

仅在以下情况下才需支付佣金:

  • 客户经0批准;
  • 客户完成注册;
  • 客户成功通过验证程序;
  • 已以清算资金收到付款;
  • 未发现任何欺诈行为;
  • 没有发生退款;
  • 该交易符合这些条款。

第 11 条 – 合格推荐

11.1 合格推荐

合格推荐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

  • 之前从未在0生态系统内注册过;
  • 尚未与其他合作伙伴关联,除非由0重新分配;
  • 通过批准的转介机制进行注册;
  • 成功购买符合条件的服务;
  • 保持良好的信誉;
  • 经0验证。

11.2 排除推荐

以下情况不构成合格推荐:

  • 重复账户;
  • 自我推荐;
  • 欺诈性注册;
  • 虚构的企业;
  • 临时电子邮件注册;
  • 不活跃的用户;
  • 取消订阅;
  • 退款购买;
  • 有争议的付款;
  • 内部0账户;
  • 测试账户;
  • 0 的员工(除非明确授权);
  • 通过禁止的营销方法产生的推荐。

11.3 推荐归因

如果多个合作伙伴声称同一客户,0 应确定

基于客观证据的归因,包括:

  • 验证推荐链接激活;
  • 客户关系管理记录;
  • 潜在客户注册的时间戳;
  • 合作伙伴关系历史;
  • 客户声明;
  • 销售记录;
  • 合同文件。

除非证明存在明显错误,0 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 12 条 – 客户所有权

引入平台的客户成为0的客户。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合作伙伴不获得客户帐户、客户数据、软件许可证或市场配置文件的所有权。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 0:

  • 直接与客户沟通;
  • 提供客户支持;
  • 营销附加产品;
  • 续订订阅;
  • 提供升级;
  • 在产品之间迁移客户。

12.2 客户关系

合作伙伴不得:

  • 干扰客户关系;
  • 阻止客户直接与 0 沟通;
  • 创建与 0 条款相冲突的平行合同;
  • 歪曲定价;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服务条件的。

第 13 条 – 收入分成

如果适用收益分享计划,佣金应严格按照附表 T 计算。

除非另有约定:

收入份额仅根据0 实际收到的净收入进行计算。

净收入是指:

总收入

较少的:

  • 0;
  • 消费税;
  • 销售税;
  • 退款;
  • 退款;
  • 指定的支付网关费用;
  • 促销积分;
  • 坏账冲销;
  • 政府征税;
  • 强制性预扣税。

收入绝不能包括 0 尚未实际收到的金额。

13.2 终生收益分成

终身佣金仅适用于适用的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情况

佣金时间表。

除非明确同意:

不存在终身佣金。

13.3 经常性收入

经常性佣金仅适用于:

  • 客户保持活跃;
  • 订阅费仍保持支付状态;
  • 合作伙伴仍然符合资格;
  • 该计划仍然有效。

第 14 条 – 佣金支付

14.1 付款周期

佣金通常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 每月;
  • 季刊;
  • 每年;

取决于适用的计划。

14.2 最低付款门槛

0可以在支付佣金之前设定最低支付门槛。

低于阈值的金额应滚动至下一个付款期。

14.3 付款方式

付款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银行转账;
  • 条纹连接;
  • 明智的;
  • PayPal(如果支持);
  • 国家环保局;
  • ACH;
  • 其他批准的支付系统。

14.4 货币

除非另有说明:

所有佣金均以欧元(0R)计算。

付款可使用 0 的现行兑换方法转换为当地货币。

0 不负责:

  • 汇率波动;
  • 中介银行费用;
  • 收款银行费用。

第 15 条 – 税收

合作伙伴和附属公司全权负责:

  • 所得税;
  • 公司税;
  • 0;
  • 消费税;
  • 预扣税;
  • 社会保障;
  • 养老金义务;
  • 营业执照;
  • 本地注册。

0 不负责税务建议。

根据法律要求,0 可以:

  • 预扣税款;
  • 收集税务信息;
  • 出具税务报告;
  • 符合0;
  • 遵守国际报告义务。

第 16 条 – 退款和退款

客户收到:

  • 退款;
  • 部分退款;
  • 退款;
  • 付款撤销;
  • 有争议的交易;
  • 欺诈性付款;

相关佣金应予撤销。

如果佣金已经支付:

0 可能:

  • 扣除未来佣金;
  • 要求还款;
  • 抵消未来收益的金额。

第 17 条 – 预防欺诈

合作伙伴不得从事任何操纵佣金制度的行为。

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虚假购买;
  • 虚假推荐;
  • 人工交通;
  • 机器人注册;
  • 点击农场;
  • 饼干馅;
  • 身份操纵;
  • 重复的公司;
  • 付款欺诈;
  • 0-生成虚假客户;
  • 虚假发票;
  • 账户农业。

0 在调查涉嫌欺诈行为时可能会立即暂停佣金。

第 18 条 – 审计权利

0 可以审核与以下相关的合作伙伴记录:

  • 转介;
  • 营销活动;
  • 佣金索赔;
  • 客户记录;
  • 发票;
  • 税务合规;
  • 监管合规性。

合作伙伴应将准确记录保存不少于七 (7) 年,或适用法律要求的更长期限。

不配合审计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反。

第 19 条 – 绩效标准

合作伙伴应保持高标准的专业精神和绩效。

0 可以建立关键绩效指标 (KPI),包括:

  • 合格推荐的数量;
  • 客户转化率;
  • 客户保留率;
  • 客户满意度得分;
  • 合规评级;
  • 培训完成;
  • 响应时间;
  • 实施质量;
  • 支持性能;
  • 监管合规性。

未能达到既定绩效标准可能会导致指导、暂停、修改合作伙伴身份或终止合作伙伴关系。

第 20 条 – 特别奖励计划

0 可自行决定引入临时或永久激励措施

计划,包括:

  • 绩效奖金;
  • 发起活动;
  • 区域促销;
  • 季节性奖励;
  • 战略增长奖金;
  • 企业收购奖励;
  • 创新奖;
  • 客户保留奖金。

参与任何奖励计划均须遵守 0 发布的具体条款,并且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而不影响根据适用的计划规则已获得的奖励。

第四部分 – 知识产权、品牌、数据

保护与技术

第 21 条 – 知识产权

21.1 所有权

0 生态系统中及与之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现在和将来均是 1 和/或其许可方的专有财产。

此类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 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徽标和品牌资产;
  • 软件应用程序、0模块、源代码、目标代码、111s、SDK 和技术文档;
  • 数据库、数据库结构、数据集和专有信息;
  • 人工智能模型、机器学习模型、算法、工作流程、自动化系统、提示、培训方法和优化技术;
  • 网站内容、移动应用程序、用户界面、仪表板、设计、布局、图形、图标、模板、多媒体内容和文档;
  • 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机密商业方法;
  • 报告、分析、运营方法、定价引擎、业务流程和专有运营框架;
  • 对上述任何内容的所有改进、修改、更新、衍生作品和增强。

除本协议明确授予的有限许可外,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会将任何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给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

21.2 权利保留

本协议中未明确授予的所有权利均由0保留。

合作伙伴不获得以下方面的所有权权益:

  • 平台;
  • 软件;
  • 数据库;
  • 0型号;
  • 0s;
  • 文档;
  • 源代码;
  • 商标;
  • 客户数据库;
  • 操作方法;
  • 定价引擎;
  • 自动化工作流程。

21.3 反馈

如果合作伙伴提供与 0 生态系统相关的建议、推荐、功能请求、错误报告、运营改进或其他反馈,则合作伙伴授予 11 永久、全球性、不可撤销、免版税、可转让和可再许可的权利,以使用、修改、商业化和合并此类反馈,而无需补偿或归属,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第 22 条 – 有限许可

在持续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0 授予合作伙伴有限的、可撤销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且不可再许可的许可,以仅出于推广授权的2 服务的目的使用经批准的1 品牌、营销材料和文档。

该许可不允许合作伙伴:

  • 更改徽标或品牌资产;
  • 注册容易混淆的相似域名;
  • 创建衍生品牌;
  • 未经事先书面同意,在公司名称中使用0商标;
  • 暗示对0品牌的所有权。

暂停或终止后,许可证自动终止

协议。

第 23 条 – 商标和品牌 G0ELINES

合作伙伴应严格按照品牌使用0商标

附表 D 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未经事先书面批准,合作伙伴不得:

  • 修改徽标、配色方案或版式;
  • 翻译或本地化商标;
  • 删除版权或商标声明;
  • 以误导性方式使用 0 品牌;
  • 注册包含 0 名称或容易混淆的类似标记的域名、社交媒体名称或广告关键字;
  • 将自己表现为 0 生态系统的所有者或创建者。

0可能需要立即更正或删除任何未经授权的品牌。

第 24 条 – 营销和广告标准

合作伙伴应确保所有营销活动合法、准确并符合0的声誉。

合作伙伴不得:

  •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声明;
  • 保证结果不受0支持;
  • 发布欺骗性定价;
  • 创建虚假推荐或评论;
  • 从事误导性比较广告;
  • 违反适用法律使用未经请求的通信;
  • 歪曲 0 的功能或自动化功能。

营销材料必须真实、透明并符合消费者保护法规。

0 保留审查并要求修改或撤回不符合这些标准的营销内容的权利。

第 25 条 – 保密

各方均应将从另一方收到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非公开信息视为机密。

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商业计划;
  • 商业策略;
  • 定价结构;
  • 客户信息;
  • 财务信息;
  • 技术文件;
  • 软件架构;
  • 源代码;
  • 0型号;
  • 0s;
  • 网络安全措施;
  • 操作程序;
  • 产品路线图;
  • 商业秘密。

不得披露机密信息,除非:

  • 法律要求;
  • 经披露方书面授权;
  • 向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披露;
  • 已在公共领域合法存在且不违反本协议。

本协议终止后,保密义务的有效期为五 (5) 年,但商业秘密除外,只要保留其保密性质,商业秘密就将受到保护。

第 26 条 – 数据保护和隐私

各方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法,

包括:

  • 0;
  • 法国数据保护法;
  • 英国0(如适用);
  • 0 电子隐私框架;
  • 其他适用的国际隐私立法。

如果合作伙伴代表 0 处理个人数据,双方应签订单独的数据处理协议 (11),构成本协议附表 F

协议。

合作伙伴应:

  • 仅按照 0 的书面指示处理个人数据;
  • 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 确保有权访问个人数据的人员的机密性;
  • 协助0响应数据主体的请求;
  • 立即通知0任何个人数据泄露事件;
  • 配合审计和合规审查。

第 27 条 – 信息安全

合作伙伴应实施和维护适合所执行服务性质的信息安全控制措施。

此类控制措施应包括(如适用):

  • 多重身份验证;
  • 传输中和静态数据的加密;
  • 安全密码管理;
  • 端点保护;
  • 基于最小权限的访问控制;
  • 定期安全更新和补丁管理;
  • 漏洞管理;
  • 恶意软件防护;
  • 备份和灾难恢复程序;
  • 事件检测和响应能力。

0 在发现安全风险时可能会要求提供合规证据。

第 28 条 – 网络安全事件

在意识到任何可能影响 1 生态系统、客户数据或连接系统安全的实际或可疑网络安全事件后,合作伙伴应立即通知 0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无故拖延。

通知应包括(如果有):

  • 事件的性质;
  • 受影响的系统;
  • 涉及的数据类别;
  • 估计影响;
  • 采取的缓解措施;
  • 事件协调的联系方式。

合作伙伴应充分配合 0 调查、遏制和补救任何网络安全事件。

第 29 条 – 人工智能

如果合作伙伴使用通过 0 提供的支持 1 的服务

生态系统,合作伙伴承认:

  • 0 输出是通过自动化系统生成的,可能需要人工审核;
  • 0生成的建议不应被视为法律、财务或专业建议;
  • 合作伙伴仍然对根据 0 生成的输出做出的决策负责;
  • 0 可能会更新、改进、暂停或撤销 1 功能以保持准确性、安全性或法规遵从性。

合作伙伴不得使用01服务来生成或促进非法、歧视、欺骗或有害的内容或活动。

第 30 条 – 0 访问和系统集成

如果0授予1访问权限或授权系统集成,合作伙伴应:

  • 仅将0用于经批准的商业目的;
  • 遵守技术文档和集成标准;
  • 维护安全的身份验证凭据;
  • 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 避免超出速率限制或试图损害系统性能;
  • 通知 0 任何可疑的 1 凭证泄露。

如果继续访问会带来重大安全、操作或法律风险,0 可能会暂停或撤销 1 访问。

第 31 条 – 平台的可接受使用

合作伙伴不得:

  • 上传恶意代码;
  • 干扰平台运营;
  • 尝试未经授权访问系统或帐户;
  • 逆向工程或反编译软件,除非法律明确允许;
  • 规避安全控制;
  • 未经授权抓取数据;
  • 滥用客户信息;
  • 将平台用于非法或欺诈目的;
  • 引入病毒、勒索软件或其他有害技术。

任何违反本条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立即暂停或终止。

第 32 条 – 记录保留

合作伙伴应保存与根据本协议进行的活动相关的完整、准确的记录,包括营销活动、客户互动、推荐、发票和合规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七 (7) 年或适用法律要求的更长期限。

在合规、审计或争议解决目的合理必要的情况下,0可以请求访问此类记录。

第 33 条 – 遵守法律

合作伙伴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

与:

  • 消费者保护;
  • 竞争和反垄断;
  • 反贿赂和反腐败;
  •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 制裁和出口管制;
  • 就业和劳工标准;
  • 税务报告义务,包括0(如适用);
  • 与其活动相关的环境、健康和安全要求。

不遵守适用法律可能构成严重违反本规定

协议。

第 34 条 – 监测和审计

0 可以通过合理的审计、系统审查、安全评估或支持文档请求来监控合作伙伴对本协议的遵守情况。

合作伙伴应真诚合作,并在0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及时解决任何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 35 条 – 权利的存续

有关知识产权、保密性、数据保护、信息安全、审计权、赔偿、责任限制、争议解决的条款以及任何其他因其性质而继续存在的条款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第五部分 – 保证、责任、终止和

争议解决

第 36 条 – 陈述和保证

36.1 相互表示

各方声明并保证,在生效日期和整个期间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它:

  •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力;
  • 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公司批准和授权;
  • 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 将真诚地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 在履行本协议时不会故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6.2 合作伙伴保证

合作伙伴进一步声明并保证:

  • 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其管辖范围的法律正式组织并有效存在;
  • 持有其活动所需的所有执照、许可证、注册和证明;
  • 将在入职期间和整个关系期间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 将根据法律或本协议的要求维持适当的保险;
  • 将确保其员工、分包商和代表有能力并接受适当的培训;
  • 不会代表0做出未经授权的陈述或承诺。

36.3 免责声明

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或强制性法律要求,否则 0 生态系统、平台、市场、1 服务、3 服务、2 和相关技术均按“现有”和“原样”基础提供。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0 不承担任何默示保证,包括适销性、质量满意、特定用途适用性和不侵权的保证。

本条不限制任何不能合法排除的法定权利。

第 37 条 – 责任限制

37.1 间接损失的排除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间接、偶然、继发、特殊、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利润损失、收入损失、商誉损失、商业机会损失、预期节省损失或数据丢失,无论是合同、侵权(包括疏忽)还是其他原因。

37.2 责任上限

除欺诈、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或法律无法排除的责任的情况外,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 0 总责任不得超过 11 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前三 (3) 个月内根据本协议实际向合作伙伴支付的佣金或费用总额。

如果合作伙伴尚未收到任何佣金或费用,0的总责任不得超过1R 500,以较大者为准。

37.3 排除

责任上限不适用于:

  • 因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且不能排除责任;
  • 欺诈或欺诈性失实陈述;
  • 故意不当行为;
  • 合作伙伴侵犯知识产权;
  • 合作伙伴违反保密或数据保护义务;
  • 适用法律禁止限制或排除的责任。

第 38 条 – 赔偿

合作伙伴应为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股东、关联公司和授权代表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所有损失、损害、责任、索赔、处罚、罚款、成本和费用的损害

(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由以下原因引起或与之相关:

  • 合作伙伴违反本协议;
  • 合作伙伴的非法或疏忽行为或不作为;
  • 合作伙伴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 合作伙伴违反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 未经授权的营销或误导性陈述;
  • 因合作伙伴造成的数据保护或网络安全漏洞;
  • 因合作伙伴自身义务而产生的纳税义务。

受赔偿方应立即将任何索赔通知赔偿方,并应合理配合其辩护。

第 39 条 – 保险

合作伙伴应自费购买适合其活动性质的保险。

如果适用,此类保险可能包括:

  • 公众责任保险;
  • 职业赔偿保险;
  • 雇主责任保险;
  • 网络责任保险;
  • 产品责任保险;
  • 商业财产保险。

根据合理要求,合作伙伴应提供此类保险的证据。

第 40 条 – 暂停

0 可能会暂停合作伙伴全部或部分参与该计划

当其有理由相信以下情况时立即:

  • 合作伙伴严重违反本协议;
  • 发生了欺诈或欺骗活动;
  • 持续参与会带来安全、法律或声誉风险;
  • 合作伙伴未能遵守适用法律;
  • 出现支付欺诈、制裁或洗钱问题;
  • 为了保护客户、平台或其他合作伙伴,需要暂停。

在暂停期间,0可能会扣留佣金以等待调查。

第 41 条 – 终止

41.1 为方便而终止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提前不少于三十 (30) 天的书面通知来终止本协议,无需任何理由,除非在单独的书面协议中指定了不同的通知期限。

41.2 立即终止

如果合作伙伴出现以下情况,0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 犯下无法补救的重大违约行为;
  • 未能在规定的补救期内纠正可补救的重大违规行为;
  • 破产、进入清算、管理或类似程序;
  • 从事欺诈、腐败、贿赂或其他犯罪行为;
  • 侵犯0的知识产权;
  • 多次违反平台政策或安全要求;
  • 在入职或参与期间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第 42 条 – 终止的效力

终止时:

  • 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所有许可均应立即终止;
  • 合作伙伴应停止使用 0 品牌和营销材料;
  • 机密信息应归还或安全销毁,并遵守法律保留义务;
  • 终止前累积的未结核实佣金应根据本协议支付,但须遵守任何合法的抵销或预扣;
  • 对合作伙伴门户、0 和相关系统的访问权限可能会被撤销。

终止不影响终止日期之前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第 43 条 – 力量 MAJ0RE

任何一方均不对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因超出合理范围的事件而导致此类延误或失败的协议

控制,包括:

  • 自然灾害;
  • 流行病;
  • 战争;
  • 恐怖主义;
  • 内乱;
  • 政府行为;
  • 大范围的互联网中断;
  • 影响关键基础设施的重大网络事件;
  • 罢工不限于受影响方的劳动力;
  • 公用事业或电信基础设施故障。

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采取合理的努力减轻影响。

第 44 条 – 适用法律

本协议应受法兰西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法兰西共和国法律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

如果适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强制性法律,则在必要的范围内适用该强制性法律。

第 45 条 – 争议解决

双方应寻求解决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

通过善意谈判达成协议。

如果在书面通知争议后三十 (30) 天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双方应尝试由双方同意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 如果调解不成,争议最终应根据国际商会(ICC)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紧急临时或保全救济。

第 46 条 –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以下人员交付:

  • 发送电子邮件至指定的合同电子邮件地址;
  • 认可的快递服务;
  • 挂号信;或者
  • 0 指定的任何安全电子通知机制。

通知被视为已收到:

  • 在确认电子传输之日且未报告交付失败的情况下;
  • 快递或挂号邮件的记录递送日期;或者
  • 通过指定平台确认的日期。

合作伙伴有责任及时更新其联系方式。

第 47 条 – 转让

未经 0° 事先书面同意,合作伙伴不得转让、转移、委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0 可以将本协议转让或转让给:

  • 附属机构;
  • 继承实体;
  • 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或资产的购买者;或者
  • 作为公司重组的一部分的另一实体,前提是受让人承担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

第 48 条 – 整个协议

本协议以及此处明确引用的所有合并的附表、政策和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其主题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与该主题相关的所有先前讨论、建议、陈述和协议。

第 49 条 – 可分割性

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认为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被分割,其余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

双方应真诚合作,以最能反映原始商业意图的有效条款取代任何无效条款。

第 50 条 – 电子执行

本协议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接受,包括通过点击接受、数字签名平台或 0 批准的其他电子身份验证方法。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电子接受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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